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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处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6-03-31 浏览量:

西安美术学院

基本建设处规章制度





2026年3月


目 录

基本建设处党员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方案..................1

基本建设处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方案(基本建设处廉政承诺书).........................................3

基本建设处岗位职责与审批权限管理实施细则..............8

基本建设处会议管理实施细则.................................17

基本建设处人员考勤实施细则(暂行)...........................21

基本建设处印章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7

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管理实施细则...............31

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35

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及造价管理实施细则.........41

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管理实施细则...............46

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51

西安美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实施细则.......54

西安美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58


基本建设处党员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方案

为了提高基本建设处工作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全处范围内营造学习气氛,特制定如下学习方案。

一、政治理论学习

1.内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教育、道德建设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党纪法规教育、党风廉政勤政建设及反腐败教育等。

(4)时事政治。

(5)中省、学校各级会议文件资料及其他政治学习内容。

2.形式

(1)集中学习原著、文件及有关理论。

(2)组织学习交流,讨论发言。

(3)聘请专人讲授政治理论辅导课。

(4)外出参观、学习。

(5)自学。

3.学习时间

全处集中学习,定于每月第一周周一上午,如有工作冲突,由综合科统筹安排;个人学习由个人根据工作情况灵活安排。

4.要求

(1)每个干部职工必须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2)鼓励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并养成做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的习惯。

(3)政治理论学习由分管副处长具体组织。

二、业务学习

1.内容

(1)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基建相关法律法规。

(2)项目管理等基本建设基建相关业务知识。

(3)办公室业务及公文写作基本知识。

(4)各科室及各岗位的业务运作规范知识。

(5)其他业务知识。

2.形式

(1)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授课。

(2)集中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和心得。

(3)到兄弟高校学习、取经。

(4)组织参加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结合岗位职责进行学习实践。

(5)自学。

3.时间

全处集中学习,定于每月第三周周一上午,如有工作冲突,由综合科统筹安排;个人学习由个人根据工作情况灵活安排。

4.要求

(1)集中学习时间不得无故缺勤。

(2)提倡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加强本岗位的业务学习。

(3)业务学习由分管副处长具体组织。


基本建设处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求,推进基本建设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责任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是指基本建设处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对所在岗位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一)处长,对全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

(二)副处长(总工程师),对分管科室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三)各科室负责人,协助分管领导切实做好本科室范围内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处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负责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2.积极宣传并及时传达上级反腐倡廉的文件和指示,深入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不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早提醒。

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各项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健全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

5.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进行落实。

6.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以身作则,清正廉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工作人员。

7.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副处长(总工程师)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基建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加强对所分管科室和成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根据责任分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3.主动与班子成员及分管科级干部开展活动,掌握分管干部思想动态,督促分管科室成员增强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4.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以身作则,清正廉洁,管好成员,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5.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各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具体责任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基建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协助分管领导加强科室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预防廉政风险。

3.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耐心对待和处理师生和施工企业的来信、来访,切实关心、帮助、解决师生提出关于建设和建筑方面的合理要求。

4.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升基建干部形象。

5.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责任追究

基本建设处所属党组织对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一岗双责”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出现违纪违法事件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进行责任倒查,对履职不到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拖延、掩盖、袒护、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从重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基本建设处处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基本建设处廉政承诺书

为保证完成学校基本建设任务,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的过程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根据有关国家、地方以及学校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现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

二、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三、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抵制任何受贿或变相受贿行为;

四、不私自接触乙方,不得向乙方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五、不要求、暗示、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六、不“吃、拿、卡、要”,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乙方;

七、不准直系亲属从事与学校工程建设相关的建筑物资与设备供应及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八、不向乙方介绍分包单位、劳务、建筑物资与设备供应商;

九、不串通乙方,搞弄虚作假,偷梁换柱,以次充好、徇私舞弊等违规活动;

十、不违规给予或承诺给予乙方任何不正当利益。

承诺人:

日 期:


基本建设处岗位职责与审批权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及审批权限,落实“分级授权、权责对等、先审后签、留痕可溯”原则,防范工作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本建设处全体工作人员,涵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经费支付、签证变更、技术文件管理等所有相关工作,所有人员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行使审批权限,严禁越权操作、推诿扯皮。

第三条 审批工作遵循“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所有审批签字须本人签署,不得代签、冒签;涉及大额资金、重大事项的,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集体研究后再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基本建设处部门职责

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学校发展规划的具体要求,承担学校建设规划、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

2.做好部门职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负责部门职工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维护部门安全稳定。

3.参与编制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4.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报建工作,协助做好中、省重大项目争取工作。

5.负责限额内基建项目采购与招标工作,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限额以上基建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6.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负责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控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审核,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等工作。

7.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回访工作。

8.负责基本建设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

9.承担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

10.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处长岗位职责

1.主持基本建设处全面工作,是部门工作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政的各项决议、决定和指示;负责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制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清单并组织实施。

3.负责部门人员的理论学习、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和安全稳定工作。

4.负责部门对外文稿审定工作、部门业务经费的审批使用;组织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5.负责组织按规定履行基建项目审批、监督、验收等程序。

6.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7.完成上级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副处长岗位职责

1.协助处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程管理、合同造价、规划设计、项目报审等)的具体工作,对分管工作的质量、效率、安全负责。

2.组织推进分管领域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情况,协调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常规问题。

3.审核分管领域的合同、签证、变更、支付申请等相关文件,签署分管范围内的审批单据,参与处务会、专题会研究相关事项。

4.协助处长开展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对外协调工作,完成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协助处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基建项目规划、设计的具体工作,对工程技术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2.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事故处理等工作,参与重大工程变更、签证的技术论证,审核相关技术资料,签署技术审核意见,协助处长推进技术管理相关制度建设。

3.完成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综合科科室职责及岗位职责

科室职责:

1.负责党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及党员发展工作。

2.负责学校公文的签收与处理、传阅、催办,负责会议记录整理、工作情况汇总、上级情况汇报等综合性文字材料的拟编起草。

3.负责基建处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值班安排及考勤工作。对办公室日常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及协调。

4.负责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及行政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

5.负责组织各类活动、会议保障和考察接待工作。

6.负责办公物品采购、发放、使用、保管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7.负责校园网信息发布及对外宣传工作。

8.负责处室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各类财务报表等工作;负责建设经费支付的报审。

9.负责办公室车辆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10.负责项目指挥部食堂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科科长职责:主持科室工作,统筹处内日常行政、人事、文书、印鉴、档案等管理工作,协调处内各科室工作衔接,处理日常事务,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工作。

综合科文书档案员:负责基建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的收发、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账,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档案完整可溯。

第九条 项目报审科科室职责及岗位职责

科室职责:

1.按照学校建设规划,做好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2.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报建相关手续办理。

3.负责编制基建项目总体进度计划。

5.负责办理基建项目前期规划、消防、人防、园林、环保、防雷、节能等施工许可手续。

6.负责办理市政配套等行政许可手续。

7.负责填报各类基建统计报表。

项目报审科科长职责:主持科室工作,负责协调基建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以及报规报建等手续,处理日常事务,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规划设计科科室职责及岗位职责

科室职责:

1.负责组织校区规划、建筑、室内、景观、绿化等专业的方案设计。

2.完成项目审批所需的相关设计及技术资料的准备。

3.负责组织建筑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

4.负责组织施工图的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5.负责组织施工图纸答疑及设计交底。

6.组织行业专家论证会,优化设计方案,并解决关键技术环节及技术难点问题。

7.负责设计变更的审核。

规划设计科科长职责:主持科室工作,统筹校园规划、工程设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等管理工作,审核技术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协调设计单位,签署科室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造价管理科科室职责及岗位职责

科室职责:

1.负责各类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及管理。

2.配合学校招标办完成限额以上基建工程的招标委托和招标备案。

3.负责组织限额以下基建项目的采购。

4.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配合财务处完成项目预算进度执行。

5.负责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

6.负责编制、核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

7.负责工程进度月报表、工程款支付审核。

8.负责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的造价审核。

9.负责工程结算审计,配合上级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造价管理科科长职责:主持科室工作,统筹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预算、造价审核等工作,审核招标文件、合同草案、预算编制、结算资料,协调造价咨询单位,签署科室审核意见,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工作。

合同管理员职责:负责合同起草、修订、备案,整理合同相关资料,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办理合同签署相关手续,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预算造价员职责:负责工程预算、决算编制与审核,核实工程价款,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参与工程变更、签证的造价审核,建立预算造价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科科室职责及岗位职责

科室职责:

1.负责工程的前期施工准备,包括校内相关单位协调、“三通一平”、质量监督备案等工作。

2.负责材料认质认价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3.负责审核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计划。

4.负责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及进度控制。

5.负责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

6.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

7.负责对工程进度月报表中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

8.负责基建项目节能、消防、桩基检测、沉降观测、节能、防雷、空气质量等专项检测及验收。

9.负责项目校内验收、移交。

10.负责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维保,办理质量保证金的退付手续。

11.负责工程资料的管理及归档。

12.负责与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对接协调。

工程管理科科长职责:主持科室工作,统筹工程现场管理、进度管控、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审核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协调参建单位现场衔接,签署科室审核意见,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工作。

现场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具体项目的现场监管,跟踪施工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情况,核实现场工程量,收集整理现场施工资料,参与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提交现场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1.工程签证与变更审批权限

所有签证、变更须经现场核实、多方会签后,结合事项重要性补充审批要求,按以下权限审批:

现场管理人员核实→分管副处长组织工程管理科科长、造价管理科会审,报请处长同意后→处务会审批→处长签批→按照学校工程变更、签证有关规定报批,并留存相关佐证材料。

2.合同审批权限

所有合同须经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后,按以下权限签署:

合同归口管理科室起草→造价管理科科长审核→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签批→按照学校合同审签程序报批用印。

3.基建相关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基建相关资金支付包括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结算款、材料设备款等,按以下权限审批:

施工单位提交申请→现场管理人员核实→工程管理科科长审核→造价管理科科长审核→分管副处长组织工程管理科科长、造价管理科会审后,报请处长同意后→处务会审批→处长签批→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报批。

4.日常办公及其他费用报销审批权限

按以下权限审批:

经办人提交报销单据→科室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科科长审核→处长签批→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报批。

5. 工程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使用审批权限

按以下权限审批:

工程管理科、规划设计科联合审核→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签批→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结合实际情况补充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如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单位)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处会议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基本建设处各项工作会议,及时讨论、研究、布置工作,解决有关问题,特制定本细则。

基本建设处会议主要有处务会和行政例会等。

第一章 处务会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基建处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及时讨论、研究、布置各项工作,解决有关问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特制定处务会制度。

第二条 处务会是全处议事的决策会议,全处所有重要工作安排及决策须经处务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议事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主持,综合科协调组织。一般情况,两周召开一次;遇紧急或突发事件,处长可临时召集。参会成员包括处长、副处长、总工程师、各科室负责人。综合科科长负责会议组织和资料整理。

第五条 处务会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

2.传达上级部门、学校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或决定;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讨论决定贯彻学校方针、政策的重要措施和实施步骤。

3.讨论研究阶段性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汇报交流工作情况,落实学校相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

4.研究处内有关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设置、科级干部聘用、工程项目、职工考核、资金安排、材料设备采购、签订合同等。

5.研究基建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学校安排的专项性工作。

6.讨论研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7.听取各科室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工作汇报,研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9.讨论决定年终考核评定、评奖及重要奖惩事项。

10.研究决定上报学校或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11.处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由处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会议程序及要求

1.科室需提交处务会讨论的重大事项,科长将初步研究意见、方案报分管副处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上会,会前分管副处长(总工程师)与处长充分沟通。

2.处务会议由处长或提出议题的副处长(总工程师)就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发言应做到紧扣议题,简明扼要。

3.讨论问题要从大局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问题上,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分析后再作决策。

4.会议有关决定执行情况由分管副处长(总工程师)督办,分管副处长(总工程师)应在下次会议上对相关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5.综合科负责整理并保存处务会会议纪要,由处长签发后提交参会成员;需要科室落实的发相关科室。

第二章 行政例会

第七条 行政例会主要研究布置基本建设处阶段性工作安排;总结、检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具体工作问题。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主持,综合科组织并负责会议记录整理。

第八条 行政例会每周一次,参会人员包括处长、副处长、总工程师及科室负责人。遇紧急或突发事件,处长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 行政例会的主要任务

1.听取上周主要工作完成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研究布置下周的工作安排。

2.研究讨论紧急或突发事项。

第十条 会议要求

1.会前应加强调查研究,汇报时要求实事求是,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2.会后综合科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并发各科室。

第三章 其他会议

第十一条 各科室应建立科室例会制度,拟定科室工作计划,安排科室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基本建设处处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基本建设处人员考勤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处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增强劳动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维护正常的管理工作秩序,根据《西安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暂行规定》(西美院字〔2015〕40号),并结合基本建设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勤管理是人员管理的常规性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计发工资、绩效等薪酬的重要依据,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实行工作时间内统一考勤制度,实行坐班制,由综合科科长负责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实事求是填报工作人员考勤表并按时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按考勤情况发放岗位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临聘人员考勤表经基本建设处负责人审签后,报财务处核发工资。

第二章 请 假

第四条 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诊断确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病休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后,逐级请病假,基本建设处负责人批准休假。连续休病假5天以上者,报人事处审批。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工资以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按上述规定比例折算发给。

3.病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即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等均不发放。

4.一年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考核,不计工龄。

5.假借病假名义从事其他活动者,一经查实,将扣回病假工资,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事假

1.工作人员因个人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报基本建设处负责人核准。由于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事假批准要从紧掌握。凡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者,履行请假手续后上报人事处。所有处级干部外出均需按照《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西安美术学院关于印发<西安美术学院处级以上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西美党发〔2025〕83号)之规定进行报备。

事假需续假者,必须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者,按旷工论处。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在10天及以内的,工资照发。

(2)事假在10天以上的,停发工资。

3.事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即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等均不发放。

4.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一个月,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两个月。申请去港澳台的工作人员,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之日起,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出国的工作人员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批准事假不得超过半年(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工作人员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限港澳台一个月、出国三个月。

第六条 探亲假

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应安排在寒暑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探亲的,经批准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 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2.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未生育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

3.产假期间,工资和绩效工资中的基础补贴照发,奖励津贴等不发放。

第八条 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假一般为3天。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工作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及绩效工资中的基础补贴照发,奖励津贴等不发放。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休婚假的,不再补假。

第九条 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3至7天(超出部分按事假对待),丧假期间,工资和绩效工资中的基础补贴照发,奖励津贴等不发放。

第十条 工伤假

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应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视实际情况享受工伤假。基本建设处必须在3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人事处。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因工作人员工作过错造成的,应相应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学校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公派、自费出国及参加进修、培训等,需办理审批手续和请假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以及学习期满未返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超过一个月均按自动离职论处。

第十三条 请假程序

1.工作人员请假,由基本建设处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的报人事处审批。

2.处级干部请假:副处级需向正处级(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请假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正处级需向主管院领导请假后,经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

4.工作人员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向基本建设处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对因突发疾病遇有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批的,可于事后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三章 旷 工

第十四条 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超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者;

(3)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批假单位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4)因打架斗殴、违纪致伤而休息者;

(5)被公安部门拘留者;

(6)组织已有明确工作安排,本人不服从分配而不上班者;

(7)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者。

2.旷工期间工资、绩效工资待遇

(1)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和绩效工资的30%,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和绩效工资的60%,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工资,年累计旷工4天以上10天以内者扣发全年工资和绩效工资;

(2)年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者予以解聘;

(3)旷工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国家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基本建设处处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基本建设处印章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处行政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

     定》《西安美术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基本建设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处部门印章,由学校统一办理刻制并启用。

第三条 部门印章由综合科统一管理,科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并严格用印手续。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基本建设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

 印现场监章。

第四条 部门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报学校的材料或与校内外单位工作联系的函件:

1)基本建设处负责人审批;

2)用印经办人填写《基建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3)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二)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经济签证等文件;发往项目参建方的信函、整改通知单等文件项目验收申报资料;工程验收归档等文件资料等:

1)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2)用印经办人填写《基建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3)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部门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表格、纸张等;

(五)其他未列举的不得用印的事项。

第六条 用印时,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检查审批手续,要求用印人填写《基本建设处印章使用登记表》(附件)。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不符合相关规定,应拒绝用印。

第七条 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审批人签批的原稿或复 印件存档备查。

第八条 部门印章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若未经批准用印、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问责制度追究印章负责人和用印人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基本建设处处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附件 基本建设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日期

部门

用印事由

份数

用印人

审批人

备注



















































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按照规范进行,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及改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现场安全施工的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现场安全施工的责任主体,对施工安全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基本建设处按照学校职责分工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期间须接受政府安监部门对工程进行的安全检查及相关验收。

第五条 基本建设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基本建设处负责人对安全施工管理负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科室进行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及验收组织工作,工程管理科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架构齐全、运行顺畅、责任明确,同时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省市政府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监理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八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第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塔吊、 外架、人货梯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第十六条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工程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基本建设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处每季度定期组织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施工单位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到位,基本建设处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检。如发现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现象,基本建设处可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将对各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进行随时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将进行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处要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以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影响、较大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逐级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基本建设处处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按照规范进行,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及改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现场施工质量的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直接负责工程施工,承担施工质量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基本建设处按照学校职责分工对施工单位、监理进行监督,管控工程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期间须接受政府质监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及相关验收。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工程前期相关工作,并全面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及相关验收组织工作。

基本建设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基本建设处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科室进行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及验收组织工作,工程管理科负责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监理管理制度,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并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工程事前控制、严格工程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实现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达标,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要架构齐全、运行顺畅、责任明确,同时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省市政府质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方案审查

第八条 各分项工程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上报详细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基本建设处组织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施工方案包括:主体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架子、模板、钢筋、混凝土等)、各专项工程(防水、边坡支护、其他等)、装修阶段各分项工程(地砖铺装、吊顶器具综合布置、外墙立面、屋面铺装、卫生间、综合管线等)。

第十条 方案审查通过后,要按照“样板间-检查-修正方案-施工”的实施顺序,安排现场施工,未经审查通过的方案不能进行施工。

第四章 材料查验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应组织好进场材料的查验工作,由工程管理科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委托有监理单位的建设项目,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场材料的报验和抽检工作,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核查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批量送检和见证取样,及时收集好涉及材料的各种资料备案。未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科负责对进场材料进行核查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批量送检和见证取样,以及资料备案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对进场材料进行报验,严禁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进场,并自觉接受监理、建设单位检查。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涉及认质认价材料,在确定好材料样品后,由工程管理科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及时封样留存,作为现场施工对材料质量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科负责落实对各种材料检验报告的查验工作,对重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等要及时核查材料分批检验报告、材料进场记录及台账,确保进入施工现场材料的质量。

第十六条 涉及工厂加工的材料,如混凝土、钢结构、装配式构件、铝合金及塑钢窗门、实木门、高低压配电柜及变压器等,具备条件时,应当组织到工厂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章 过程检查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由项目总监组织和主持。工程例会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工程质量的主动管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材料专项检查和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促进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科负责加强对监理单位旁站、平行检验和巡视等管理制度的监督落实。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科应落实形成每天深入工地进行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问题,并做好施工日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经建设单位审定的变更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工艺、流程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要求,按程序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检查和审验。

第六章 工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法即施工过程中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环保、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处应了解和掌握施工工艺流程及做法,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工程管理科负责日常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涉及观感质量要求的细部做法(如楼梯踏步、台阶、卫生间、外墙面、屋面、踢脚线、栏杆等),监理单位应提前与施工单位论证形成细部工法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组织工程管理人员不定期进行工程业务知识培训学习、组织参观优秀工程、参加建材市场材料的调研,不断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了解新材料、新工艺、新做法,促进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第七章 资料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料检查的原则是:工程资料的同步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含政府质检部门的检查等)是反映施工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监理单位要督促落实施工资料的及时归档,做到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处应对施工资料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资料(如混凝土强度测试报告、钢筋检验报告、桩基检验报告、隐蔽工程报验单等)做到随时核查。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及时归类整理各类监理过程资料、及时签署,随时接受检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及时归类整理各类施工过程资料、及时签署,随时接受检查。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的依据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处要及时督促、落实、组织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项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及时通过各项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包含:地基与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及各种分项验收(如地下室防水验收等)、专项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节能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规划验收等)。

第九章 质量目标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质量目标管理。

第三十五条 高于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应给予施工单位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相关条款中体现。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处应加强对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将提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基本建设处处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投资控制及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控制及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把工程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费用控制在批准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保证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等目标的实现,达到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获得最大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基本建设投资控制和造价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合理设置控制目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主动动态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与造价管理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须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现行的建设标准和规定。根据学校建设项目需求和学校有关会议决议,认真做好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工程投资估算作为工程设计概算的重要依据,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限额要求。

第三章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与造价管理

第五条 设计阶段

(一)基本建设处负责根据工程审批文件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基本建设处负责根据工程项目审批文件批复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设计任务书进行限额设计管理,认真做好设计方案优化及技术经济分析,推行标准化设计。

(三)设计概算的编制要求应在设计合同中体现并约定,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出具设计概算文件,设计概算文件应符合市场行情和价格参数,为项目提供真实可信的概算造价。

(四)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招标前施工图纸文件的审查,切实保证设计图纸的深度要求,减少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费用。

(五)如因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项目投资偏差较大,经基本建设处确认有关情况,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设计费用。

第四章 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与造价管理

第六条 依据《西安美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办法》《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限额内项目实施细则》,基本建设处作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应接受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以及相关职能处室的监督。

第七条 采购与招标过程管理

(一)提前根据学校下一年工作合理编报财政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杜绝无预算采购。

(二)进行客观严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确保采购需求的真实性、科学性及合理性,避免不必要、低质量、超标准采购问题。

(三)参与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编制,负责采购招标过程中的现场踏勘和技术要求答疑。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会,就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进行论证。

(五)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争取学校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 合同签订、执行

(一)合同须以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以及相关承诺为依据,由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共同完成,合同内容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二)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合同的履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百分之十,且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立项金额。

第五章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与造价管理

第九条 施工阶段

(一)组建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专业配套齐全的项目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二)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实施切实可行的监督与管理。

(三)施工阶段确需设计变更的,应按照《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严把施工现场工程签证关,工程签证的管理按照《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四)认质认价材料设备价格的核定管理按照《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章 工程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与造价管理

第十条 工程结算阶段

(一)基本建设处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及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初步审核工程结算书。

(二)基本建设处组织核查结算资料真实、齐全、完整;基本建设处审核报送资料齐全完整后,签署审核意见,按程序报送学校审计部门。

(三)基本建设处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核审批工程结算价款,核查支付依据的齐全完整,签署审核审批意见,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结算款项支付手续。

第七章 保修阶段的投资控制与造价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工程质量保修,定期回访,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使用单位意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审查程序,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全面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维护学校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基本建设处处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进度正常进行,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及改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现场施工进度的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进度的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施工进度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承担监理责任;基本建设处对施工进度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章 工期制定

第四条 工程项目工期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

第五条 工期制定应严格按照住建部颁布的施工工期定额,参考以往同等规模、类型及技术难度项目的完成情况,结合每个单体的具体施工条件,确定合理科学的招标施工工期,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提供依据。

第六条 工程项目工期,以《开工报告》经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之日为止。

第三章 进度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对比投标工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总工程进度计划及进度保证措施,在劳动力、资金、机械方面予以充分保证。

第八条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大纲及合同要求,严格审核施工进度计划,确保施工进度计划制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施工单位将施工总进度计划分解到月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分解到周进度计划中。每周例会上要重点检查周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因周、月施工进度未能完成计划任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须在下周、月进度计划中进行弥补,采取赶工措施,以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随意拖延。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度滞后的,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延长工期。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须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各项进度措施的落实,梳理各阶段施工进度的执行状况并形成记录。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处按照招标工期要求,认真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采取分阶段进行控制管理,在确保阶段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保证总进度计划目标。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填写好《施工日志》和《进度执行情况表》,每周例会对施工日志进行检查,对工期进行合理掌控,促使工程进度顺利。坚持按“平面流水、立体交叉”作业原则施工,提高作业效率。

第十五条 对影响工期的重大变更、重大调整要做好分析评估,及时上报,搜集资料备存。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施工进度款的拨付控制工期计划的实现;采取各种针对工程施工特点的措施来保证合同计划工期的落实;充分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定针对工作进度的考核办法,促进项目进度的控制管理。

第十七条 工期进度每月应进行核查。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批的总进度计划,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进行梳理和记录,作为总工期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因图纸变更部分引起的工期变化,应按照变更图纸的具体内容根据定额工期计算出合理工期纳入总工期,作为工期增加或减少的依据。

第十九条 坚持和强化项目周例会和专题会制度,全面监控工期分解目标的实现情况,查找拖延的原因,制定赶工的方案和措施。

第四章 保证措施

第二十条 组织保证措施: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施工管理班子和监理班子,建立严格的工期目标责任制度。工期目标责任落实到班、组、人。

第二十一条 技术保证措施:提前审查和熟悉图纸,尽早解决设计图纸问题;加大方案执行力度,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减少因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鼓励和提倡优化施工方案,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确保工期;督促安排专职人员,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工程顺畅。

第二十二条 资金保证措施:督促总包单位及时申报每月工程进度,协调监理、进度审核人员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审查拨付工作。施工单位要保证工程进度款的专项使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材料保证措施:督促和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材料和半成品预订计划工作。涉及建设单位认质认价材料,要提前申报认质认价单,尽量减少因建材进场不及时而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合理调整工序:基本建设处要紧抓主导工序,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工序实施计划,各工序的穿插要紧凑,工序施工时间尽量压缩。各专业、工种之间穿插进行施工,建立联合验收制度,保证各专业良好配合,避免互相干扰和破坏,影响施工正常进行,造成工序时间的延长。

第二十五条 外部环境协调:基本建设处要协调施工单位尽可能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单位及其他配合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联络,做好检查验收及其他政府许可事宜的办理工作,为项目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避免因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科负责对现场施工进度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提交基本建设处会议研究,必要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监督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可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工期延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严重拖延工期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将提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基本建设处处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基建档案”)是反映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科学、合理、有序地管理基建档案,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学校基本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档案是指工程项目从决策、立项、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报建,至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签订合同,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按规划建设程序完成的全部内容,期间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合同、协议、纪要、影像等文字类或电子类的各种载体资料,是学校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建档案的范围

第三条 基建档案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前期报建资料:在规划决策、立项审批、申报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报审和批复的文件、图纸等材料。

(二)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产生的勘察、设计、审查等相关材料。

(三)工程招投标资料、合同及结算审计资料: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图表及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工程审计报告等。

(四)工程管理及竣工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的监督、控制等具体工作所产生的相关材料。施工单位从开工建设到竣工交付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基建档案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基本建设处综合科负责基建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档案的归档、保管、移交工作。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第三条基建档案的类别,基本建设处各科室收集、移交档案的职责如下:

(一)项目报审科负责第一类前期报建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所有前期手续办理完成后及时移交综合科。

(二)规划设计科负责第二类设计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在设计阶段的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综合科。

(三)造价管理科负责第三类招投标资料及合同的收集整理工作,完成招标公示并签订合同后,整理成册移交综合科,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审计报告移交综合科。

(四)工程管理科负责第四类工程管理及竣工验收相关会议纪要、总结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配合工程消防、节能、环保等专项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所有文件材料在工程项目综合验收、交付使用后及时移交综合科。

第四章 基建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六条 为使基建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与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档案收集、整理、移交的具体要求。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进行档案预验收,各参建单位项目部负责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将归档资料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竣工图应达到图、物相符,准确无误并加盖竣工图章,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配合建设单位向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七条 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真实反映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基本建设处根据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职责收集档案,应互相配合确保档案真实有效、齐全完整。归档资料原则上必须是正本、原件,如果原件另有他用,则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档处。各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一式两份,一份交西安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一份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八条 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接受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凡需移交西安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工程资料,其整理归档均接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经基本建设处处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西安美术学院建设工程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明确职责,完善工程移交、运行机制与程序,促进竣工工程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政府部门监督下完成的责任主体验收;移交是指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基本建设处组织的移交工作;保修是指基本建设处监督、协调建设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范围内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须按本细则进行验收及移交,未经验收及移交的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预验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核实后,由基本建设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工程预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的规划、消防、节能、人防、环保、园林绿化等政府专项验收及综合备案验收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专项验收时可结合运行管理需要,邀请校内相关部门参与。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在预验收及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完成整改后,在属地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基本建设处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完成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学校工会、财务、审计、国资等相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第八条 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穿插进行。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移交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移交可分区分系统先后进行。

第十条 基本建设处将建设完工工程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提交移交清单。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根据运行管理及使用需要,邀请校内相关单位参加移交工作。移交过程中基本建设处全程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承接查验,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及《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要求,向西安市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室移交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移交应在一周内完成。移交时若存在质量缺陷问题,由基本建设处负责整改。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提供运行管理所需的技术及档案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技术交底和培训。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保修、回访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进行工程移交时,应同时移交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和室外工程为2年;

5.其他工程或保修期限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移交使用后,运行单位负责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并承担日常运行费用(含易耗品)。保修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本建设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低值易耗品更换、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维修由运行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运行后,基本建设处积极做好保修期内的维修和项目回访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保修期满前三个月,基本建设处、后勤保障处组织运行管理单位进行查验报修。保修期满前两周,基本建设处组织进行保修期满查验,无质量缺陷问题后由基本建设处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经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基本建设处处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基本建设处负责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应坚持先行施救、逐级上报、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二章 应急响应与处置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施工单位报告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其应急预案,搭建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单位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等,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不涉及人员生命安全和轻微财产损失的一般性事故,施工单位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向基本建设处报告,基本建设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向学校维护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对于涉及人员生命安全和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施工单位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拨打专业救援电话请求救援单位处置,安排专人在主要路口为救援单位指示救援路线,同时应立即向基本建设处报告。基本建设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向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 事故首报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首报的内容包括:事故项目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

第六条 如遇事故现场无人处置的安全事故等情况,基本建设处处长应尽快赶赴现场或指派分管副处长赶赴现场临时指挥,组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第一时间向学校维护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对于较大及以上(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的安全生产事故,学校应参照《西安美术学院预防和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共同组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施工单位、基本建设处、保卫处、宣传部、后勤处、财务处、国资处等。施工单位、基本建设处负责现场救援的组织工作;保卫处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及周边的安全警戒工作;宣传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及舆情监控工作;后勤保障处负责现场救治及医疗资源的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车辆、物资的调拨及后勤保障工作;财务处‌负责救援经费的拨付工作,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保障救援行动的物资、装备、人员等需求;‌国资处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协助保障国资系统的应急资源调配。学校维护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上级主管单位的信息报送、联络工作。‌

第八条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保护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和疏导、进行风险监测、组织专家拟定救援方案、排查隐患、进行抢修和关停、组织安全疏散、进行医疗救助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启动后,施工单位应按照《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向属地主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对于无人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学校维护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向属地主管部门的报告职责。

第十条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基本建设处应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向学校维护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和属地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续报事故应急处置进展。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展趋势、伤员变化情况、事故直接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十一条 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事故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治疗,在现场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时,本预案响应即告结束。

第三章 后期处置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基本建设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事故现场,清点人员人数、救援物资数量等,依法依规开展抚恤和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对救援物资进行补充、维修、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

第十三条 事故的调查、总结和评估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一般施工事故的原因、过程、后果、应急措施、经验教训、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由属地政府负责评估总结;较大施工事故由西安市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负责评估总结,重大和特别重大施工事故由上级政府负责评估总结。

第十四条 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确因校方原因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机构依法给出的认定结果,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后支付或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预案经基本建设处处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